明朝:《村居杂兴十首 其十》 – 欧必元 2020-12-06 明朝(八) 作者 : 欧必元 朝代 : 明朝 十年曾已中书淫,嗜酒偏能称赏心。 酒债不妨随处有,更谁酬得买书金。 标签:明, 明时期诗文, 欧必元, 欧必元的简介 上一篇:明朝:《蚤起三首 其二》 - 欧必元下一篇:明朝:《兰湖曲四首 其一》 - 欧必元 发表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