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朝:《曾守病目以治法与之有诗见贻次其韵》 – 沈与求 2020-12-08 宋朝(九) 作者 : 沈与求 朝代 : 宋朝 闻道牙签检校频,昏花错莫乱惊尘。 未须止酒妨投辖,便可捐书当徙薪。 肘后有方馀几所,眼中无障更何人。 须公旧观神明复,准拟花前一笑春。 标签:宋, 宋时期诗文, 沈与求, 沈与求的简介 上一篇:宋朝:《摄尉归安呈江嘉》 - 沈与求下一篇:宋朝:《沈景修宗博示试院书事二章次其韵 其一》 - 沈与求 发表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