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朝:《经陈永之》 – 沈周 2020-12-06 明朝(七) 作者 : 沈周 朝代 : 明朝 分明经委巷,不是昔来时。 贤者留相忆,空家住又谁。 草蛩悲语在,树鹊故巢移。 仁义一如此,令人心未夷。 标签:明, 明时期诗文, 沈周, 沈周的简介 上一篇:明朝:《经赵松雪鸥波亭故址》 - 沈周下一篇:明朝:《冯道二首 其一》 - 沈周 发表评论